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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常律师信箱】 收购挂牌公司的收购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?

发布日期:2016-08-04  浏览:1540

【常律师信箱】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,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,常年推出的栏目,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。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,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。我们将全力以赴,维护您的合法权益。

常律师:

您好,请问收购挂牌公司的收购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?

  答:您好,为保护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,《收购办法》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收购人需要满足的条件。一方面,《收购办法》明确规定,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,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,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;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。另一方面,《收购办法》又列出了收购的否定条件,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进行公众公司收购:(1)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,到期未清偿,且处于持续状态;(2)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;(3)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;(4)收购人为自然人的,存在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;(5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。

法条链接:

《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

第六条  进行公众公司收购,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,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,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。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收购公众公司:
  (一)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,到期未清偿,且处于持续状态;
  (二)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;
  (三)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;
  (四)收购人为自然人的,存在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;

 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。

常鸿新三板研究中心  常卫东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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